為確保《廉政建設風險點排查防控工作實施方案》得到有效落實,及時化解廉政風險,避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演化發展成違紀違法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1、依法追究,誰在崗誰防控,誰主管誰負責;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權責統一,嚴格監管,糾正偏差;
4、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5、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6、集體領導責任追究和個人領導責任追究相結合;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三誡免”、通報批評、崗位處置、紀律處分
1、“三誡免”:即誡勉提醒、誡勉督導、誡勉糾錯,由廉政風險防控領導小組視情節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提醒、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書面檢查、督導改正錯誤等。
2、通報批評:即通過公開通報或黨內通報等形式在公司內部進行批評。
3、崗位處置:即經廉政風險防控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相關人員作出停職檢查或崗位調整的處理。
4、紀律處分:即涉及違紀違法的,將按有關規定立案查處。
三、責任追究的范圍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對關于黨紀、政紀建設、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規不及時傳達,不認真組織學習,不研究部署,不貫徹實施的,致使出現違紀違法傾向,或已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
2、不按公司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3、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法規、政策,違反崗位職責弄虛作假的;
4、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的;
5、擅自將不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四、責任追究的懲處
將廉政風險防控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的考核結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評及公司績效考核辦法兌現之中。
1、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相關部門及員工提出批評教育;
2、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部門評優、評獎及個人績效工資;
4、對違反黨紀、政紀需要給予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公司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